公安部对毒驾作了明确要求: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要主动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主动注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
毒驾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将注销驾驶人驾驶证,五年内禁止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毒驾肇事逃逸,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并注销其驾驶证,终身禁止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毒驾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吸毒成瘾的可以根据《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严重的可以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机动车驾驶人,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毒驾禁止原因:
吸毒后,驾驶人意志力、判断力、反应力严重衰退,往往精神亢奋甚至出现妄想、幻觉等症状,以致脱离现实场景,方向感、距离感、时空感错乱,识别道路交通情况能力、肌体协调能力急剧下降。英国一项研究表明,”毒驾”人员比正常驾驶人的反应时间慢21%。此外,从主体特征来看,驾驶人吸毒隐蔽性强,大多数不具备明显外部特征,往往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检验才会被发现。吸毒已属违法,毒驾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切勿错上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