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缴纳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缴纳范围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本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缴纳标准
2014车船税新标准参考:
北京地区:
1.0L以下(含),300元;
1.0L-1.6L(含),420元;
1.6L-2.0L(含),480元;
2.0L-2.5L(含),900元;
2.5L-3.0L(含),1920元;
3.0L-4.0L(含),3480元;
4.0L以上,5280元。
减免政策
在本市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市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确定减免期限和数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对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缴纳地点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北京车船税缴纳地点及电话一览
缴纳时间
开始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按年申报缴纳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