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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部门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请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所在地工商所登记。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到经营场地所在区县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

  4、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5、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申请使用名称的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写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开业登记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台居民)登记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申请使用名称的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台居民)登记表》所列身份证件选择一种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台湾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二)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变更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变更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台居民)登记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写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

  1、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者变更只能变更经营者姓名、住所,变更经营者姓名、住所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台居民)登记表》所列身份证件选择一种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4、台湾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选择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一)申请登记为企业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 100080

  东城分局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100005

  西城分局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100035

  朝阳分局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100125

  海淀分局 海淀区倒座庙9号 100080

  丰台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69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100041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102300

  房山分局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102488

  顺义分局 顺义区仓上街8号 101300

  通州分局 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 101100

  大兴分局 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 102600

  密云分局 密云县新南路49号 101500

  怀柔分局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101400

  昌平分局 昌平区南大街31号 102200

  平谷分局 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101200

  延庆分局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 102100

  燕山分局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

  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100176

  天安门分局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100006

  西客站分局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 100055

  机场分局 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 100621

  重要商品分局 朝阳区华威桥西 100021

  机动车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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